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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一詞在二十世紀末二十年期間成為熱門的概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一九七九、一九八〇年曾舉辦研討會大力宣導這個理念。其實這個名詞在一九四七年就已出現,當時法蘭克福批判派學者阿多諾(Theodor Adorno)與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其合著《啟蒙的辯證》(Dialektik der Aufklarung)書中一章,以此概念來批判文化的產品化與商品化。因為在德國黑格爾傳統哲學思維中,以藝術為核心的文化具有領導社會走向理想境界的作用;但是文化產物一旦經過工業生產的大量複製而商品化及同質化後,就漸失去文化應有的功能。後來,文化產業這個名詞在一九六〇年代及七〇年代被法國社會學者移用於目前這個意義,且將「工業」擴大意涵到產業並以複數"industries"表示,才漸受到學界的認同(Hersmondhalgh, 2002:15)。不過,要認清騎文化政策上的重要性,宜從文化經濟學的角度開始探討。

——郭為藩:《全球視野的文化政策》(臺北:心裡出版社,2006),頁101。

※ 索羅斯比(David Throsby)的文化經濟學甚至指出,文化產業其實跟「著作權產業」(copyright industries)幾乎是同義詞(張維編等譯,2003:142)

——郭為藩:《全球視野的文化政策》(臺北:心裡出版社,2006),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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